贵州安顺公交车坠湖事件真相大白: ,司机蓄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该如何纠正、预防?
贵州安顺公交车撞毁护栏,最后坠落湖中真相大白。经安顺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和走访,查岀肇事者张某钢内幕情况。
经调查,张某钢,男,52岁,安顺市西秀区人,也离异,与前妻有一子,工作岗位是安顺市公共公交公司驾驶员。
张某钢离异后,生活和心情很糟糕。曾在安顺市西秀区酿造机械厂工作,并分到一套40平方米自管公租房。2016年,张某钢所居住区域需要进行改造,与西秀区住建局签订《自管公房搬迁补助协议》,给予补偿赔付金额72542.94元,但他没有领取。
就在2020年7月7日上午,张某钢来到所承租公房,得知公房将被拆除,非常气愤。立刻拨打政务服务热线电话询问,对申请公租房没有获得批准表示强烈不满,内心深处埋下复仇萌发的种子。
张某钢回到住所,越想越气。于是他在上班时,悄悄在商店买了一瓶白酒和饮料,然后把饮料一饮而尽,把白酒倒进饮料瓶里去接班。
接班后,张某钢驾驶一较公交贵C02086D贵州2路公交车,于7月7日十二时左右,从火车站岀发。公交车在行驶途中,他趁乘客上下车空闲时间,饮用塑料瓶中盛满的白酒,继续开车向前行驶。
当公交车行至西秀区虹山水库,因酒精作用大脑开始恍惚,为了躲避来往行驶车辆,他突然掉转方向盘脚踩油门,疯狂穿越5个车道冲进湖中。造成21人当场死亡,其中有5位考生,15人受伤,他本人也在这起事故溺水身亡。
据法医对张某钢尸体解剖,没有发现致死性和突发性疾病,也排除安眠药、毒品类和精神失常的可能。但从他尿液和心血管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00毫升,在他喝过的饮料瓶提取检验出乙醇成分液体200毫升。
经技术人员车辆鉴定:案发时公交车各系统运行正常,排除机械事故的可能。
经公安机关侦查表明以及检查机关意见,张某钢情形恶劣,以针对不特定人群实施危害,采取卑鄙低劣手段报复社会,狭隘畸形变态心理极端犯罪,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影响极大。
根据我国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张某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涉嫌刑事犯罪。由于张某钢当场溺水身亡,以警醒市民。
为了避免内此血案事件发生,各有关交通部门要加强整治和调整,对驾驶员心理疏导和素质优养必须要严格进行考核,达到标准和条件才允许上岗作业,决不能疏忽大意。
虽然张某钢已死,其目的和动机影响极坏,罪不可赦,造成20个无辜鲜活生命跟随他而去。应该把他所有财产和拆迁得到的全部利益赔偿给受害者,决不能给他留下一厘一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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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此事件的起因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司机,在唯一的居住房屋被强拆后,投诉无门,看不到生活下去的希望了,才有了“兔子逼急了要咬人”的想法。在时间上纯属撞车,磁巧遇上了高考,让事件不断地发酵,终于让背后的真相大白于天下。肇事司机的目的算是达到了,不过因为他个人受了不公平的对待就用如此极端的手段来报复社会的做法,着实令人痛恨和不耻。我认为要想纠正和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1、在房屋拆迁方面,进一步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一般情况下,旧城改造和棚户改造都是主管部门引导,向社会招标,最终由中标单位自行拆迁。一些黑心的开发商,为了利益最大化,往往想尽一切办法来故意压低拆迁赔偿款。甚至采用孤立他们口中所谓的钉子户,以威胁、恐吓、强制等手段来达到拆迁的目的。如果拆迁不顺利,他们还会以向人承包的方式来把拆迁这一块转让出去,以转移被拆迁户的注意力。
其实相关部门完全可以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比如在招标时写明,在拆迁时必须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或明确拆迁后出现的一切不良后果皆由中标单位独力承担,如因暴力拆迁带来了严重的社会效应,应追究中标单位的法律责任。有了法律的约束,开发商在拆迁时就不敢任意妄为。
2、应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增设远程控制设备。随着科技的发展,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行远程控制也应该纳入设备招标内了。如果此事件中的公交车上装有远程控制设备,就能在危险发生时,由终端控制室来远程操控公交车,即时刹车或熄灭汽车发动机,以阻止危险的发生。
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想再次看到此事件的发生,我们群策群力,想尽一切办法,都是为了社会的和谐,杜绝一切危害社会的事件发生。朋友,你认可我的观点吗?欢迎留言互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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