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沈阳城乡低保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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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6月23日电 (李晛)记者23日从沈阳市民政局获悉,沈阳市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7月1日起执行。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1〕12号),沈阳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其中,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

城市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15元-85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农村低收入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10元-61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8元-867元。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4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8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14元。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80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900元;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36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60元。

在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方面,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24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8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3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46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完)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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